
關稅的 “身份說明”

一、核心定義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關稅條例》)第二條、第五條規定,關稅是海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、進境物品征收的流轉稅(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),其納稅義務人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、出口貨物的發貨人以及進境物品的所有人(含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、進境郵遞物品收件人等)。這一制度設計既保障國家稅收權益,也通過稅率調控引導對外經濟貿易發展。
二、三大分類維度
1.按征稅對象:分為進口關稅與出口關稅。其中進口關稅為主要征收類型,覆蓋絕大多數進出境貨物;出口關稅僅對特定商品征收,具體商品范圍由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(以下簡稱《稅則》)列明,2025年稅目調整后已明確對應的10位商品編號范圍。
2.按征稅方式:依據《關稅條例》第三十六條,法定征稅方式包括從價計征、從量計征及其他特殊方式。從價稅以貨物完稅價格為計稅基礎(計算公式:稅額=計稅價格×稅率),是目前最主要的計征方式;從量稅按貨物數量、重量等計量單位計征,適用于原油、啤酒等標準化商品;復合稅結合從價與從量兩種方式,常用于高附加值商品;滑準稅則根據貨物進口價格波動調整稅率,實現“價高率低、價低率高”的調控效果,2025年繼續適用于部分農產品。
3.按征稅性質:根據《關稅條例》第九條及2025年關稅調整方案,稅率體系包括六大類:
?最惠國稅率:適用于原產于世界貿易組織成員、與我國簽訂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協定國家/地區及我國境內的進口貨物,2025年對部分糖漿等商品的最惠國稅率進行了調整;
?協定稅率:2025年對24個自由貿易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項下、原產于34個國家或地區的部分商品實施,其中中馬自貿協定項下商品首次適用協定第1年稅率;
?特惠稅率:給予43個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100%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,同時對孟加拉國、老撾等國的部分商品延續特惠稅率;
?普通稅率:適用于未與我國簽訂相關協定的國家/地區的進口貨物,稅率通常高于其他類型;
?關稅配額稅率:對8類商品維持配額管理,配額內適用優惠稅率(如3種化肥配額稅率1%),配額外按其他稅率執行,具體商品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確定;
?暫定稅率:2025年對935項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,部分商品稅率降至零,出口暫定稅率根據調控需求動態調整。
三.?關鍵關聯
商品歸類、原產地、完稅價格是確定關稅的三大核心要素,直接影響稅率適用與稅額計算,海關通過預裁定、驗估等機制強化管理:
1.商品歸類:依據《稅則》商品編號(2025年已增至8960個稅目)及子目注釋確定歸類,申報時需按10位商品編號填報,歸類結果直接對應適用稅率;
2.原產地:按海關原產地管理規定確定貨物原產國/地區,是適用協定稅率、特惠稅率的核心依據,申報錯誤將導致稅率適用爭議;
3.完稅價格:一般以貨物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,若成交價格不符合規定或無法確定,海關將依法另行估價,2025年計征匯率可通過海關總署平臺查詢。
關稅計算與申報全流程
一、應納稅額計算
1.基礎公式(依據《關稅條例》第三十六條):
?從價稅:應納稅額=?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 × 適用稅率。其中完稅價格以貨物成交價格為基礎,含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、保險等費用(《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》第五條)。 ?
? 案例:2025年某企業進口一批適用暫定稅率的半導體檢測設備,完稅價格經海關審定為100萬元,對應暫定稅率3%,則關稅應納稅額=100萬×3%=3萬元。
?從量稅:應納稅額=?貨物數量 × 單位稅額。適用于原油、啤酒等標準化商品,稅額與價格無關。 ?
? 案例:進口某品牌啤酒200噸,海關核定單位稅額為220元/噸(2025年維持現行標準),則關稅應納稅額=200噸×220元/噸=4.4萬元。
?復合稅:應納稅額=?完稅價格×從價稅率?+?貨物數量×單位稅額。常用于高附加值消費品。 ?
? 案例:進口某型號攝像機50臺,完稅價格合計50萬元,從價稅率12%,單位稅額800元/臺,則關稅應納稅額=50萬×12% + 50臺×800元/臺=6萬+4萬=10萬元。
2.延伸計算:進口環節綜合稅額(依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《消費稅暫行條例》):
?進口增值稅:應納稅額=(完稅價格?+?關稅稅額?+?消費稅稅額)× 增值稅稅率(通常13%,部分商品9%)。
?進口消費稅(僅限應稅消費品):實行從價定率的,應納稅額=(完稅價格?+?關稅稅額)÷(1-消費稅稅率)× 消費稅稅率;實行復合計稅的,需疊加從量稅額。 ?
? 案例:承接上述攝像機案例(消費稅稅率10%),則消費稅應納稅額=(50萬+10萬)÷(1-10%)×10%≈6.67萬元;進口增值稅應納稅額=(50萬+10萬+6.67萬)×13%≈8.67萬元;綜合稅額合計10萬+6.67萬+8.67萬=25.34萬元。
3.特殊情形稅務處理(依據《關稅條例》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26號):
?溢短裝貨物:實際數量與合同數量差額在3%以內的,按合同數量計稅;超出3%或合同明確不允許溢短裝的,按實際數量計稅。
?暫時進出境貨物: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出境的貨物,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/進境的免稅;需延期的,應在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,延期期間按月繳納關稅(計算公式:月稅額=全期稅額÷批準期限(月)),復運時憑納稅憑證申請退稅。
二、申報關鍵節點(依據2025年關稅調整方案及海關申報管理規范):
1.稅率適用時點(《關稅條例》第十五條):
?正常申報:適用申報當日的稅率。
?先行申報:貨物運抵前提前申報的,適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當日的稅率。
?補稅/退稅:因海關誤征、溢征退稅的,適用原征稅時的稅率;因違規追征稅款的,適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的稅率,無法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之日的稅率。
2.前置動作:預裁定申請(依據《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》):
?申請范圍:可就商品歸類、原產地確定、完稅價格審定等3類事項申請預裁定。
?申請時限:應在貨物擬進口/出口前3個月提出,特殊情況可順延1個月。
?核心價值:預裁定決定有效期1年,可顯著降低申報時的歸類、稅率適用爭議風險,2025年暫未調整申請流程,入口仍為海關總署“互聯網+海關”平臺。
3.申報要求(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8號):
?商品編號填報:需按2025年調整后的《稅則》填報10位商品編號(前8位為《稅則》本國子目,后2位為海關附加子目),未按規定拆分填報的將被退回補正。
?隨附單證:原產地證書(適用協定/特惠稅率時)、預裁定決定書(已取得的)等需同步上傳,單證不符將影響稅率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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